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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材料进项税额转出,原材料进项税额转出会计分录

2022-01-18 作者 :大连材料资讯网 围观 : 0次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原材料进项税额转出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原材料进项税额转出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生产企业研发部门领用的原材料是否需作进项税转出吗?

1、研发支出,不一定无形资产,但是可能形成无形资产。

原材料进项税额转出,原材料进项税额转出会计分录

2、研发支出,领用原材料的进项税不需要转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研发领用原材料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属于上述不得抵扣项目,因此,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

被盗原材料转出的进项税额转出可以税前扣除吗?

损失的材料在待处理状态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XX材料意外损失 贷:原材料 损失的原材料经确认处理后损失的部分的税金转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结转损失部分:   借:营业外支出——非正常损失 XX材料意外损失+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所有损失作记营业外支出,税金也是,税金是可以作税前扣除,不过须要在报表上作出具体说明,一般数据较大时税务会来实地实物核实的,属实,会同意的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对此作了进一步解释,条例第十条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其他非正常损失。 按照税法规定,该部分毁坏原材料的进项税金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作进项转出处理,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原材料进项税额转出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原材料进项税额转出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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