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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材料自然灾害损失,原材料自然灾害损失进项税额

2022-01-18 作者 :大连材料资讯网 围观 : 0次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原材料自然灾害损失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原材料自然灾害损失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遇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由谁来承担?

一般遇到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基本上都是由个人自己承担的。而且买保险的话,除非买那种涉水险等特种的保险,其他的保险的话,基本上在保险的最底部都有一个备注,就是说如果是遇到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是不赔偿的,所以只能自己承担。

原材料自然灾害损失,原材料自然灾害损失进项税额

首先,是谁的责任应该分清楚是谁存在过错,以及过错的大小。这分为3种情况:1、对方存在过错;2、己方存在过错;3、双方均有过错。4、都没有过错的。 你们的情况可能是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七条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第一百三十一条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第一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存货、自然灾害损失应该计入什么会计科目?

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存货损毁,应将其静损失计入当期的营业外支出科目存货发生的盘亏或毁损,应作为待处理财产损溢进行核算。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根据造成存货盘亏或毁损的原因,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属于计量收发差错和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存货短缺,应先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将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

2、属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存货毁损,应先扣除处置收入(如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将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因非正常原因导致的存货盘亏或毁损,按规定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当予以转出。拓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在日常税务稽查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企业存货盘亏未作进项税额转出或虽作进项税额转出但计算不准确的问题,这就需要大家在稽查过程中严格执行税务稽查的工作规程和法定程序,选择正确的检查方法和合理的检查步骤,确保进项税额转出金额的准确性。企业存货的清查盘点,可分为定期盘点和不定期盘点两种,定期盘点一般在月末、季末、年终进行;不定期盘点是指临时性的盘点以及发生事故损失、会计交接、存货调价等而进行的盘点清查。企业应当做好存货的清查工作,加强管理,防止存货的呆滞积压或毁损.。存货的核算

原材料损失了,如果进项税没有转出是不是就等于少缴了增值税?

属于自然灾害造成损失的存货盘亏,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但是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进项税额需要转出。会计处理为在扣除残料入库价值、保险赔款和过失人赔偿后,将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属于非正常损失的情形有:

1、自然灾害损失;

2、因管理不善造成存货丢失或者腐烂等;

3、其他非正常损失。 存货盘亏的会计分录为:批准前: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贷:原材料等 批准后:借:管理费用 营业外支出 其他应收款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存货净损失,抱批后进入什么会计科目?

属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存货毁损,应先扣除处置收入(如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将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对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而发生的存货损失,应作如下分录:借: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会计上规定:存货的盘亏和毁损属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存货毁损,应先扣除残料价值和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然后将净损失转作营业外支出。毁损处理存货发生的盘亏或毁损,应作为待处理财产损溢进行核算。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根据造成存货盘亏或毁损的原因,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属于计量收发差错和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存货短缺,应先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将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

2、属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存货毁损,应先扣除处置收入(如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将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因非正常原因导致的存货盘亏或毁损,按规定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当予以转出。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原材料自然灾害损失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原材料自然灾害损失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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