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1-18 作者 :大连材料资讯网 围观 : 0次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材料价格信息最终结算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材料价格信息最终结算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清单计价规范》中第4.7.6中规定:若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过一定幅度时,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
你说的材料价格的变化应按照招标时所报价与实际施工过程中钢材价格做比较,如果涨跌幅度未到5%施工单位应自担风险,若超出5%则可做调整。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条文说明第4.1.9条提出:发包人应承担5%以外的材料价格风险,10%以外的施工机械使用费的风险,承包人可承担5%以内的材料价格风险,10%以内的施工机械使用费用的风险。
熟悉本工程结算类文件,尤其是材料价差应该调整的项目;
按照工程量清单逐项进行材料分析应该调整材料的用量;
汇总应该调整材料的用量;
将上述的应该调整的材料逐项标注计量单位、用量、信息价格、预算价格;
预算价格 - 信息价格= 单位价差;
单位价差 * 材料总用量 = 应该结算的价差。
1.熟悉本工程结算类文件,尤其是材料价差应该调整的项目;
2.按照工程量清单逐项进行材料分析应该调整材料的用量;
3.汇总应该调整材料的用量;
4.将上述的应该调整的材料逐项标注计量单位、用量、信息价格、预算价格;
5.预算价格-?信息价格=单位价差;
6.单位价差*材料总用量?=?应该结算的价差。
1、按合同约定办理;
2、合同未约定的,按洽商办理;
3、合同约定按信息价的,参考一下: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1、 本工程执行信息价的材料价格按施工当期的XX市《工程造价信息》执行;2、XX市《工程造价信息》中没有的材料由承包人报其材料价格表给发包人,经发包人、监理单位确认审签后作为计价依据,包含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以及检验试验费、税金等;
材料款结算单是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编写该文件需要遵守一定的规范。
首先,应注明结算单的名称、编号、日期等基本信息,并在上面加盖相关单位的公章。
其次,需要详细列明结算内容,如材料名称、数量、价格、税率、总价等信息并进行详细计算。
第三,应在结算单上注明缴费方式与时间等具体细节。最后,应有开票信息和签字确认。一份完整、详尽且符合法规的材料款结算单,才具有真正的法律效力。
材料款结算单在书写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以确保其具有法律效力:
1.标明结算单号码,确保唯一性与可查性。
2.明确结算日期,确保收支支出的正确性。
3.详细列出材料名称、规格、数量、单价等信息,确保金额的准确性与合理性。
4.结算金额应体现实际必要的支出,不应有任何虚增的情况。
5.签约双方必须签署并盖章,确保法律效力的成立。
6.最后应在结算单上注明“仅供结算使用,无重叠收付、无其他用途”,避免出现后期的争议。总之,材料款结算单需要清晰明了、详细具体、真实准确,双方必须认真确认无误后方可签字盖章,方可产生法律效力。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材料价格信息最终结算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材料价格信息最终结算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